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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,陈永森1984年生,初中文化,广西人。2014年7月6日,其因生活、恋爱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,且受2014年7月5日杭州市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影响,遂产生到长沙实施纵火以报复社会的意图。7月11日5时15分许,陈永森在长沙火车站登上开往汽车南站的一辆7路公交车,当车行驶至雨花区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时,陈永森取出塑料瓶,将瓶内的易燃液体倾倒一部分于车厢内,然后将瓶内的易燃液体点燃并到处喷洒,乘坐该车的30余名乘客遂慌乱下车,致使乘客黄某、周某在拥挤下车时摔伤、擦伤(均为轻微伤),该车驾驶员随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。
案发后,陈永森没有离开现场,公安干警赶到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,陈永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永森为泄私愤,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放火行为,危害公共安全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构成放火罪,应予处罚。被告人陈永森案发后明知其他乘客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视为自动投案,可认定为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昨日宣判后,面对镜头,陈永森连说两个“对不起”,表示了对受害者的歉意。